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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第38卷 .第1期 ( 總第145期 )

  • 目錄
  •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徵信建設及合作路徑研究 劉璐 張偉光 應作斌

    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地區金融業穩健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經濟良好運行的前提。粵港澳大灣區經濟規模龐大,三地居民和企業經貿往來日益頻繁,市場各方對於跨境徵信的需求也愈發迫切。近年來,國家及地方政府出台多個綱領性文件,從戰略高度引領大灣區跨境徵信建設。由於粵港澳三地徵信業當前所處發展階段存在差異,且處於“一國、兩制、三法域”的三個地區,跨境徵信建設面臨諸多難點和挑戰。本文借鑒歐盟、西非八國、美國私營徵信機構Nova Credit等跨境徵信合作實例及經驗總結,同時結合世界銀行關於跨境徵信國際準則及通用慣例,就粵港澳三地在跨境徵信法律體系建設、徵信機構合作及運行機制選擇、以及建立徵信數據跨境傳輸標準等方面提出短期對策和長期發展建議,探索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徵信建設的合作發展之路。

  • 優化澳門人才跨境流動的區域合作路徑研究——基於廣州、深圳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才政策文本的分析 熊華宸 高玉婷

    在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進程持續推進的背景下,優化澳門人才跨境流動路徑已成為區域合作的關鍵議題。本文以社會交換理論為分析基礎,系統梳理並比較廣州、深圳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人才政策文本,識別出制度銜接、政策創新與生活保障三大關鍵驅動因素。同時,研究發現信息壁壘對人才跨區域流動構成明顯制約。基於此,本文構建了澳門人才流動意願的作用機制模型。為提升人才流動效率,本文建議依託合作區推動“澳門標準”行業互認、構建政務與數據共享平台、優化跨境保障制度,並建立跨境服務年限互認機制,以實現大灣區人才要素的高效配置與融合發展。研究成果可為澳門特區與內地政府在制度對接與政策優化方面提供理論支持與實踐指引。

  • 整體政府下的政策執行:澳門青年政策實施分析 譚兆華 婁勝華

    在澳門青年政策實施過程中,跨部門小組密切配合,落實各項行動計劃,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面對日益複雜的社會情況,《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及各項行動計劃,需要強有力的統籌協調,藉以糾正部門各自為政的制度性缺陷及碎片化治理問題,實現整體協調治理。而從整體治理視角看,澳門青年政策目標是創造一個促進青年成長需求的新範式,其應該包括“內部協調機制”和“內外協作夥伴關係”。前者推動政府部門內部協調機制完善,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後者則支持和鼓勵政府部門與各種非政府機構之間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 澳門服務型政府建設:經驗與展望 鄞益奮 劉家裕

    服務型政府是我國在21世紀初以來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標,有著服務公衆、公民本位等豐富內涵。服務型政府的代表性理論基礎主要有主張公衆作爲居民的新公共行政理論、主張公衆作爲顧客的新公共管理理論、重申“公民本位”的新公共服務理論以及主張公衆作爲合作夥伴的治理和合供理論。澳門回歸25年以来,服務型政府建設歷經提升公僕服務意識、促進服務功能改革和部門架構改革的一體化、依托科學決策和陽光政府為突破口建立政府績效制度、依托精兵簡政優化治理機制、推動“一戶通”數字政府的五個發展階段,建成了澳門特色的服務型政府。澳門建設服務型政府的主要經驗,體現在以民為本聽取回應民意、推行服務承諾認可制度、實施政府部門滿意度調查、搭建電子平台提升公共服務便利度。澳門建立高效、有爲的服務型政府,應該從簡化行政程序、完善授權制度、檢討政府與市場關係、優化政府與社會關係等方面進行突破。

  • 澳門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動機、能力與行為狀況分析 區耀榮 柯麗香

    推動終身學習是提升公務人員專業素質和變革能力的關鍵。本研究通過問卷調查,分析澳門公務人員的終身學習動機、能力與行為的現狀及其關聯,藉此提出促進終身學習的建議。結果顯示,公務人員學習行為以線上學習為主(70%以上),其次為閱讀書刊與請教專家(60%以上),正式培訓參與度較低(約50%),反映數位化與自主化的學習趨勢及現行培訓體系的不足。學習動機以“認知興趣”為主,其次為“職涯發展”、“社交紓壓”與“服務意識”。學習能力以“自主學習”最佳,“協作學習”次之,但也存在一定“學習脆弱性”(如學習焦慮)。回歸分析顯示,自主學習能力顯著促進各類學習行為,學習脆弱者會傾向參與正式培訓,而較少線上學習,協作學習者也一樣,但現行培訓或因缺乏互動性,亦抑制了協作學習者的參與。“服務意識”與“認知興趣”顯著促進線上學習,但“社交紓壓”者則較少自主學習。另外,高職級與高學歷人員學習頻率更高。依此,研究建議:(1)建立線上學習平台;(2)建立跨領域知識培訓體系;(3)加強對高校專業課程認可;(4)引入終身學習評價與獎勵機制;(5)按職級和年齡設計互助培訓;(6)依動機與能力組合制定針對性培訓策略。

  • 剖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合同開支的跨年度負擔 鄧達榮

    在政府採購程序中,在判給後須訂立採購合同。合同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其義務。採購實體的義務是向完成給付的財貨供應商、服務提供者或工程的承攬人支付費用,此為政府一方的合同開支。一般來說,倘若採購實體支付的費用所涉期間超過一個財政年度,那就符合公共財政預算法律制度所訂的跨年度負擔,且必須依法公佈有關負擔,但符合例外情況者除外。經筆者點算五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的所有跨年度負擔項目,從其名稱得知均屬政府採購項目。 在該期間內,隨着社會經濟演進和政府採購項目不斷增加,相應地增加了合同數目和金額。與此同時,規範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法律制度亦經歷了兩次的重大變革,分別所訂的公佈條件都變得更嚴格。此舉的原意旨在提高行政效益,一方面是公佈的途徑由具法律效力的行政長官批示改為只具行政效力的明細清單;另一方面能有效減少須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次數,前者是按每一跨年度負擔項目以獨立方式公佈,後者原則上結集跨年度負擔項目每月公佈一次。不過,其負面影響則是特區政府公佈財政開支運用的信息減少,意味着降低了該方面的透明度。 此外,儘管政府採購合同是不會公開的,但可從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執行期推斷相關合同的金額和所涉年期。然而,已公佈的跨年度負擔項目有機會被修訂,其修訂內容主要體現於兩個方面,其一是負擔金額的變更,通常是增加負擔;其二是負擔的執行期變更,通常是延長執行期。雖然修訂的原因不會被公開,但能推斷變更是源於實務上政府採購合同的執行情況有所改變。

  • 英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