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公職局負責管理 “.gov.mo”、“.政府.mo”及“.政府.澳門”的第二層域名。
2. 只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上述域名以下的第三層域名。
3. 域名註冊申請按照國際網域名稱註冊原則“先申請者先使用”審批,但具合理解釋的情況除外。
4. 域名組成:
4.1 英文域名必須以英文字母(a 至 z,大小寫均可)、數字(0 至 9)、連字符( - )或葡文特別字符(á、à、â、ã、ç、é、ê、í、ó、ô、õ 及 ú,大小寫均可)組成。
4.2 於“.政府.mo”或“.政府.澳門”下申請註冊的域名必須以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網站內公佈可申請註冊的中文字符或上款所指的英文字母、數字或連字符組成,且須包含至少一個中文字符。
4.3 包含中文字符的域名註冊申請獲批准後,域名持有人亦可使用一個由相對應的繁體中文字符所組成的域名。
4.4 不包含中文字符或葡文特別字符的域名,最長不得超過六十三個字符。
4.5 包含中文字符或葡文特別字符的域名,經punycode 轉碼後,最長不得超過六十三個字符。
4.6 域名不得以連字符( - )作開首及/或結尾,且第三個及第四個字符不能同時使用連字符( - )。
4.7 繁體中文字符與簡體中文字符之間的轉換參照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的“繁簡對應字表”。
5. 域名獲批核後、又或擬註冊之網域名稱無法註冊,行政公職局將透過公函向申請部門作出通知。
6. 行政公職局保留對本須知內各條文之演繹及最終決定的一切權利。
首次登記、註銷域名或資料更新,申請部門應提交以下文件:
1. 由部門發出致行政公職局局長公函;
2. 域名註冊表。
免費
6個工作天內電話、電郵或書面批覆域名註冊的申請
附註:從資料齊備翌日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