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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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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職權
領導及代表行政公職局;
確保管理、協調及監督行政公職局的整體工作;
建議人員的委任,決定各組織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任用;
編製行政公職局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案,並提交上級審核;
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副局長
職權
輔助局長;
行使獲局長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
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